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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如何进行,涉案房屋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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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如何进行,涉案房屋怎样处理?
京云律师  更新:2024-01-03阅读:
  对违法房屋的强拆流程如下:

  首先,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这包括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进行取证,必须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等,并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此外,需要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其次,规划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进行违法建筑认定。

  然后,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告知书》,告知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接着,下达执法文书。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送达人员必须为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如果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应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同时,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之后,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制作报批卷宗,并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在强制拆除之前,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最后,由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请注意,强制拆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对普通老百姓采取强制性非法拆除,被拆者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维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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