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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遇拆迁,房屋承租人可以起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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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租赁房屋遇拆迁,房屋承租人可以起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吗?
京云律师  更新:2020-06-24阅读:

为方便日常的通勤,王某在A市租了一间房屋。后该地区因为项目建设而被征收,王某的出租房被强制拆除,屋内的财产也受到了严重损失。无奈之下,王某将该地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然而,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与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我们都知道,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那么,房屋承租人向法院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是否一定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呢?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承租人并非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相对人,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作为被强制拆除房屋的承租人,如果强制拆除行为造成了屋内财产损失,那么承租人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当然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屋内财产损失提起诉讼。

然而,2019年最高法的一个判例里明确表明,行政诉讼法中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房屋征收案件中,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就有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应当认为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综上所述,房屋承租人在遇到强拆时,一定要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以防止进行不必要的诉讼,浪费时间成本,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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