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拆迁
强制拆除房屋必须经过哪四个法定程序?违法
强拆维权全流程指南
在北京的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过程中,
强制拆除房屋是很多被征收人最担心、也最不愿意面对的事情。很多被征收人认为,只要征收实施单位或者行政机关决定
强拆,自己的房子就保不住了,自己只能被动接受。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确规定,
强制拆除房屋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缺少任何一个程序,
强拆行为就属于违法
强拆,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
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程序,更新了裁判指引,对
强制拆除房屋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每个程序的具体要求、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违法
强拆的赔偿标准等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比之前更加细化的实操裁判口径。和全国其他地区的裁判规则相比,北京本地的认定标准有非常鲜明的城市特点,很多外地的法律科普内容里提到的
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程序,放在北京的法院根本就不适用。不少被征收人因为不了解
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程序,在征收实施单位或者行政机关实施
强拆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判断
强拆行为是否合法,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不知道如何维权,最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本文将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北京本地的司法裁判规则,从
强制拆除房屋必须经过的四个法定程序、每个程序的具体要求、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被征收人的维权实操要点四个维度,完整拆解北京拆迁中
强制拆除房屋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帮被征收人理清自己的法定权益,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陷入被动局面。
一、先理清核心法律逻辑:
强制拆除房屋必须经过的四个法定程序
很多被征收人存在一个非常普遍的认知误区,觉得
强制拆除房屋只要征收实施单位或者行政机关决定
强拆,就可以直接实施
强拆。实际上从法律层面来看,
强制拆除房屋必须经过四个法定程序,缺少任何一个程序,
强拆行为就属于违法
强拆。
第一个法定程序,是催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内容。催告程序是
强制拆除房屋的第一个法定程序,也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催告程序的目的,是给当事人一个最后的机会,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履行义务,避免
强制拆除的发生。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经过催告程序,直接实施
强制拆除,那么
强拆行为就属于违法
强拆。
第二个法定程序,是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是
强制拆除房屋的第二个法定程序,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的目的,是让当事人有机会向行政机关说明自己的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行政机关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之后,再决定是否实施
强制拆除。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经过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直接实施
强制拆除,那么
强拆行为就属于违法
强拆。
第三个法定程序,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明确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是
强制拆除房屋的第三个法定程序,也是决定是否实施
强制拆除的关键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经过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直接实施
强制拆除,那么
强拆行为就属于违法
强拆。
第四个法定程序,是实施强制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
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执行程序是
强制拆除房屋的第四个法定程序,也是最后一个程序。实施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是确保
强制拆除行为在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下实施,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经过实施强制执行程序,直接实施
强制拆除,那么
强拆行为就属于违法
强拆。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王兴华律师2025年在朝阳区处理过一起行政机关没有经过催告程序直接实施
强制拆除的案件。当事人的房屋在朝阳区某村被纳入拆迁范围,行政机关在2024年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房屋。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不同意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在2025年1月直接组织人员对当事人的房屋实施
强制拆除,没有经过催告程序。律师介入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的
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
强拆现场的照片和视频、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出示催告书的书面材料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在没有经过催告程序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
强拆当事人的房屋,属于违法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的
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每个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
很多被征收人在知道
强制拆除房屋必须经过四个法定程序之后,又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就是每个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是什么,行政机关在实施每个程序的时候,应当遵守哪些规定。根据北京本地的司法实践和最新的法律法规,每个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如下。
催告程序的具体要求。催告程序是
强制拆除房屋的第一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催告程序的时候,应当遵守以下几个规定。第一,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第二,催告书应当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内容。第三,催告书应当送达当事人,不能以公告的方式送达。第四,催告书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签署,不能由行政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签署。
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的具体要求。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是
强制拆除房屋的第二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的时候,应当遵守以下几个规定。第一,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走过场。第二,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不能置之不理。第三,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能拒绝采纳。第四,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后,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的具体要求。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是
强制拆除房屋的第三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的时候,应当遵守以下几个规定。第一,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第二,强制执行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第三,强制执行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不能以公告的方式送达。第四,强制执行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签署,不能由行政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签署。
实施强制执行程序的具体要求。实施强制执行程序是
强制拆除房屋的第四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实施强制执行程序的时候,应当遵守以下几个规定。第一,行政机关应当在实施
强制拆除之前,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第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后,再实施
强制拆除。第三,行政机关应当在实施
强制拆除的时候,采取合理的方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四,行政机关应当在实施
强制拆除之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郭子僮律师2025年在海淀区处理过一起行政机关没有经过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直接实施
强制拆除的案件。当事人的房屋在海淀区某村被纳入拆迁范围,行政机关在2024年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11月30日之前自行拆除房屋。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不同意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在2025年1月直接组织人员对当事人的房屋实施
强制拆除,没有经过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律师介入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的
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
强拆现场的照片和视频、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听取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在没有经过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
强拆当事人的房屋,属于违法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的
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与被征收人的维权实操要点
很多被征收人在房屋被
强制拆除之后,不知道如何判断
强拆行为是否程序违法,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不知道如何维权。根据北京本地的司法实践和最新的法律法规,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认定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经过了催告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经过催告程序,直接实施
强制拆除,那么
强拆行为就属于程序违法。
第二个认定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经过了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经过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直接实施
强制拆除,那么
强拆行为就属于程序违法。
第三个认定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直接实施
强制拆除,那么
强拆行为就属于程序违法。
第四个认定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后,再实施
强制拆除。如果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前,实施
强制拆除,那么
强拆行为就属于程序违法。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李灵珂律师2025年在丰台区处理过一起被征收人房屋被
强制拆除后成功维权的案件。当事人的房屋在丰台区某村被纳入拆迁范围,行政机关在2024年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10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房屋。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不同意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在2025年1月直接组织人员对当事人的房屋实施
强制拆除,没有经过催告程序、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律师介入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的
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
强拆现场的照片和视频、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出示催告书、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书面材料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在没有经过催告程序、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
强拆当事人的房屋,属于违法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的
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维权实操要点,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违法
强制拆除,被征收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强拆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会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将不再受理。被征收人在房屋被
强制拆除之后,应当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包括
强拆现场的照片和视频、
强拆人员的身份信息、
强拆使用的机械设备信息、
强拆的时间地点等,然后尽快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
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