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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以“拆危”代“拆迁”,法院判决行为违法被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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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房屋以“拆危”代“拆迁”,法院判决行为违法被撤销决定!
京云律师  更新:2020-01-06阅读:

如何能以最低的成本达到拆迁目的一直是拆迁方所关心的问题,其中以“拆危”代“拆迁”一直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近些年来,全国各地此类现象频频发生,将很多公民或企业所有的房屋作为“危房”予以拆除,制造了许多不应有的社会矛盾。遇见拆迁方如此花招该如何应对,现在京云律师以近期接待的一个案例来予以说明。

<a href=https://www.jingyunlvshi.com/remove/House/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房屋拆迁</a>补偿

谢女士是长沙市天心区居民,房屋所在地因公路建设面临拆迁。2018年5月5日,裕南街街道办事处以留置送达方式向谢女士发送书面通知,告知房屋因年久失修,主体结构老化,墙体开裂,屋顶漏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谢女士整改。同年5月9日,天心区城建局发出《房屋安全隐患告知函》,告知谢女士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请聘请房屋安全检查机构对该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2018年5月13日,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办事处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涉案房屋进行危房鉴定,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危险房屋结构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危险等级为D级,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2018年5月17日,天心区城建局作出《危房拆除告知书》,告知谢女士在收到本告知5日内停止使用并自行拆除危房,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2018年5月25日,天心区城建局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决定对谢女士5日内腾空并拆除该危险房屋。

京云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而在本案中,长沙市天心区城乡建设局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没有有权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职权依据,职权不合法的,其作出的行为自然不合法。

其次,天心区城建局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的主要依据是《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但是该份鉴定报告是由街道办事处委托鉴定的,而根据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是无权进行委托鉴定的。再者,该份鉴定报告内容互相矛盾,只有鉴定结果没有鉴定过程和依据,不具备真实性、客观性。最后,该鉴定报告也未按照法律程序未送达上诉人,程序不合法。

最后,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在鉴定报告未对涉案房屋作出整幢拆除的处理建议的情况下,天心区城建局是无权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的,属于实体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所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直接撤销了天心区城建局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

征地拆迁纠纷就是拆迁双方之间的博弈,拆迁方奇招怪招不断,被拆迁人要善于解招。无论对方的手段和理由多么的冠冕堂皇,只要是侵犯了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均有违法的地方,抓住了对方的违法点,就等于破了他们的招。对于借“拆危”的名义实行“拆迁”之实,只要及时诉至法院撤销,对方的目的就落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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