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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征收,却因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被强判违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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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房子被征收,却因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被强判违建拆除。
京云律师  更新:2023-10-23阅读:

沙某从1997年7月22日取得土地所有权后,就一直在村里居住生活至今。直到2007年,为了儿子沙某1结婚的事情,一家人共同出钱建设了新房。

2020年6月12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土地征收决定,而沙某1名下的房屋正好在征收范围内。2020年7月25日,被告认定房屋属于沙某,并且属于违法建筑,因此派执法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被调查人称房屋是沙某2003年以后建的,房屋是沙某1住,没有办理建设许可证,也没有经过批准和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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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在2020年8月24日,执行局向沙某发出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拟依法对沙某作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并告知陈述、申辩和提交证据。上述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于2020年8月25日由沙某1签收。2020年8月29日,被告向沙某1送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其未签字确认。

委 托

虽然房屋确实是沙某1与父母亲一起出钱建设,但一家人早就分开居住了。沙某突然被告知自己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且要求于两日后自行拆除,这可如何是好呢?经过多番了解后,他来到了京云律师事务所,选择了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维权。

庭 审

在庭审期间,被告辩称,自己具有在某市城市规划区内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沙某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建设许可文件,于2003年期间,擅自在将原有房屋拆除后翻扩建,属于违法建设。

原告理由是原告房屋两证齐全,但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载的房屋系建筑面积分别为45㎡的房屋,与涉案建筑面积289.77㎡的违法建筑物之间没有关联性,不能据此确认涉案建筑的合法性。

律师观点

京云律师认为:根据政府印发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通知的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老城区、市区、近郊区、远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该房屋属于近郊区范围。

在本案中,虽然沙某自己确认没有办理和取得该房屋的相关手续,但其对自家房屋的建设主体、土地来源进行了阐述,可以证明,并且根据已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名单中,列出的被征收姓名为沙某1。所以被告仅以户籍调查及当地干部指认即确认房屋主体为沙某,并在以沙某名义相关职能部门未查询到不动产权和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即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属于证据不足。

另外,该房屋已建设十多年,相关职能部门多年来均未执法,直至房屋已被纳入征收搬迁范围,经商谈难以达成拆迁补偿方案后,才针对案涉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难以相信目的正当。且限期拆除房屋,对当事人的征收补偿利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不应当支持拆除决定。

判 决

撤销被告某市执法局于2020年8月29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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